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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保退休金-塔位,納骨塔,靈骨塔,寶塔,神主牌位,撿骨,風水墓地

勞保退休金 - 塔位 , 納骨塔 , 靈骨塔 , 寶塔 , 神主牌位 , 撿骨 , 風水墓地 勞工退休金條例(勞退新制)於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,有關勞工退休金之收支、保管、滯納金之加徵、罰鍰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等業務,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(以下簡稱勞保局)辦理。 勞退新制係以「個人退休金專戶」為主,「年金保險」為輔的制度,以下分別說明其內涵: 1. 個人退休金專戶 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(含本國籍、外籍配偶、陸港澳地區配偶),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 6 %勞工退休金,儲存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退休金累積帶著走,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、歇業而受影響,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。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 6 %範圍內,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,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,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。勞工年滿 60 歲即得請領退休金,提繳退休金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,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,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 15 年者,應請領一次退休金。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提繳, 1 年得請領 1 次續提退休金。另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,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。又勞工未滿 60 歲惟喪失工作能力者,得提早請領退休金。 2. 年金保險 僱用勞工人數 20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,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,報請勞動部核准後,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。 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,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。事業單位以向同一保險人投保為限。年金保險之承辦機構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公司。給付請領方式依年金保險保單內容規定辦理。另外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,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6 %。又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時,有關勞退條例所規範之適用對象、新舊制度銜接、保險費計算起迄、工資、提繳率調整及申報期限、請領權利等規定,於年金保險準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規定。如有違反者,依相關條文處罰。   「勞工退休金」與「勞保」為不同的制度,勞工退休金是一種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,分為新、舊制:舊制依「勞動基準法」辦理;新制則依「勞工退休金條例」辦理。而勞保是

祭文-合法塔位,納骨塔,寶塔,神主牌位,祖先牌位,公墓,撿骨,風水

祭文 - 合法塔位 , 納骨塔 , 寶塔 , 神主牌位 , 祖先牌位 , 公墓 , 撿骨 , 風水     奠文/祭文   「奠文」是指在奠禮,也就是現今我們所稱告別式中,親友們憑弔亡者的追思文章,又稱「哀章」或「弔詞」。「祭文」傳統上應指喪禮後舉行祭典時誦讀的追思文章,或稱「悼詞」。但現代人則將「奠文」及「祭文」混稱,甚至統用。 奠文可分為「家奠文」與「公奠文」。家奠文是家屬在家奠禮中,表述對亡者的追思與感懷的文章,如「奠父文」、「奠母文」、「奠夫文」、「奠妻文」、「奠子文」或「奠女文」等。而公奠文則是親朋好友或機關團體,在公奠禮中悼念與懷念的文章。 奠文的書寫應著重在自我真摯情感的由衷表達,或表達悲痛、或表達感歎、或表達讚誦、或表達遺憾,或抒發內心對亡者的思念及感謝等,感情越真切,表現於文字上更令人動容,奠禮上誦讀也越能表達對亡者的追思之意,更有抒發喪親悲傷的效果。 一、文言版奠 ( 祭 ) 文 傳統「奠(祭)文在寫作上,習慣以「維」字開頭,並佔一整行,「維」是助詞,第二行則書寫誦讀的時間,以及說明與奠(祭)者之身分,及以何種奠品獻祭,接著才是主文。主文完畢後,結尾一般會用「嗚呼哀哉,尚饗」、「哀哉,伏維,尚饗」、「哀哉尚饗」等詞做結語(如下範例)。 祭父文 維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,農暦歲次壬辰年六月廿一日吉日良時,○氏子孫備有鮮花素果。立於靈前悼念父親大人○公○○先生之親情。恭讀哀章于靈前曰: 父親大人,生於農暦歲次丁卯年七月一日吉時。父親自幼,遵奉庭訓,侍親至孝,兄友弟恭,廣結善緣。鳴呼,為生活家計,二十又一歲離鄉背井,翻山越嶺,篳路襤褸,默默耕耘,於荒野山林間,日出而作,日入而息,種植果樹及農業,終其一生辛勤嘉勉,克盡職責。 鳴呼,父親大人,您為我們,一生勞碌,未享清福,為家庭,為子女,無怨無悔。您養育之恩,如江河之水,浩翰之洋,永難報答。您的一生,為人服務,永擺第一。為鄉里盡心盡力,處處為人著想,犧牲奉献,無悔付出。別人的困苦,宛如親臨一般,自己雖無,雄厚財力,皆盡最大心力,協助他人。鳴呼,您「犠牲小我,服務大眾之精神」,為後代子孫,立下典範。 父親大人,您是明燈,指引我們方向,諄諄教誨,言猶在耳。您的辭世,如晴天霹靂,讓我們頓失所靠,如江船失舵,閃電臨

國保喪葬補助-塔位,納骨塔,靈骨塔,寶塔,神主牌位,撿骨,風水墓地

國保喪葬補助 - 塔位 , 納骨塔 , 靈骨塔 , 寶塔 , 神主牌位 , 撿骨 , 風水墓地 1.       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( 65 歲前)死亡的被保險人,就可以由「支出殯葬費的人」請領喪葬給付。如果是在「國保退保期間」或「 65 歲以後」死亡的人,由於死亡時不是國保被保險人,所以不能請領國保的喪葬給付。 2.       喪葬給付的金額是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5 個月,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,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,由 17,280 元調整為 18,282 元。所以,若被保險人於 104 年 1 月 15 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,則喪葬給付金額為 18,282 元 ×5 = 91,410 元;如果被保險人於 103 年 10 月 31 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,支出殯葬費的人於 104 年 1 月 20 日申請喪葬給付,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 17,280 元,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 17,280 元 ×5 = 86,400 元。 3.       符合喪葬給付請領條件欲提出申請的人,請備妥下列書件後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 (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 42 號 ) 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就可以了: (1) 「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 請書 」 ─ 填妥各項資料、地址,以及匯入帳戶 (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,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) ,並在指定欄位黏貼好申請人 ( 即支出殯葬費的人 ) 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、要入帳的存簿封面 ( 要有戶名及帳號 ) 影本。 ( 申請書也可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 ) (2) 死亡證明書,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,如果是死亡宣告,要檢附判決書。 (3) 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。 (4) 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。 4.       喪葬給付必須在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 5 年內提出申請,如果超過 5 年後才提出申請,因為已經超過申請期限,勞保局會核定不予給付。   1. 下載列印「  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  」後,於申請書上填妥被保險人及支付殯葬費者的各項資料、通訊地址,以及匯入帳戶 (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,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) ,並由支

國民年金-合法塔位,納骨塔,靈骨塔,寶塔,神主牌位,撿骨,風水墓地

國民年金 - 合法塔位 , 納骨塔 , 靈骨塔 , 寶塔 , 神主牌位 , 撿骨 , 風水墓地 一、「年金」的基本概念 「年金」,簡單地說,是指一種定期性、持續性的給付,無論是按年、按季、按月或按週給付,都可稱為年金。 二、「國民年金」的基本概念 「國民年金」是我國於 97 年 10 月 1 日開辦的社會保險制度,主要納保對象是年滿 25 歲、未滿 65 歲,在國內設有戶籍,且沒有參加勞保、農保、公教保、軍保的國民。國民年金提供「老年年金」、「身心障礙年金」、「遺屬年金」三大年金給付保障,及「生育給付」、「喪葬給付」二種一次性給付保障。被保險人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,在生育、遭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,以及年滿 65 歲時,就可以依規定請領相關年金給付或一次性給付,以保障本人或其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。 三、開辦「國民年金」的理由及意義 我國隨著平均壽命延長,出生率下降,老年人的人數和比例呈現顯著成長,早已邁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稱的高齡化社會,依據推估,至民國 115 年時,老年人口將占全國人口 20% 。而隨著社會變遷與家庭結構改變,家庭扶持老人之傳統功能漸趨式微,子女供養老人比例逐年下降,因此提供國民老年生活的經濟安全保障,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體系中重要之一環。 以往我國有勞保、軍保、公教保及農保等以在職勞動者為納保對象的社會保險,但是仍有約 3 百多萬年滿 25 歲、未滿 65 歲的國民,無法參加任何社會保險,而這些人當中,有許多是經濟弱勢的家庭主婦或無工作者。國民年金即是針對此部分的不足,設計一個以全民為保障標的的保險制度,讓以往未能被納入社會保險網絡的國民,今後也能享有社會保險的好處,並獲得老年經濟生活的基本保障。 國民年金的開辦使我國的社會安全網得以全面性建構,補足了以往社會保險制度的缺口,讓台灣邁入全民保險的時代,落實政府全民照顧的理念。而採行「年金」方式辦理,不僅可以避免一次給付後,因資金運用不當所發生的損失,此外,年金制度有配合物價指數調整投保金額(投保金額為計算年金給付的基礎)及定期調整年金給付基本保障金額的設計,可以避免因通貨膨脹造成給付縮水,以確實保障年金給付對象的生活需要。 四、「國民年金法」的立法歷程 我國國民年金制度歷經 10 餘年、 5 個階段的積極規劃,除參酌我國國情及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,並廣納各界建言及不斷整